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盗窃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644号

被告人黄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镇**村*组。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四川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武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1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张伟,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3日晚,被告人黄某到本市武某某**街“**新苑”小区**栋**单元顶楼,发现户主藏在窗户边上的房门钥匙,后用该钥匙将房门打开,进入房间将衣柜里发现的人民币484元盗走。2020年7月18日,民警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进入住户家中窃取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坦白、系累犯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谷祥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