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夷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黄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户籍所在地宜昌市夷陵区**街道办事处**村**组,现住宜昌市夷陵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0日被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9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黄某先后在行经宜昌市夷陵区的68路公交车上,采取扒窃手段盗窃作案二起,窃取财物共计人民币19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黄某在68路公交车上,采取扒窃手段,窃取被害人秦某某现金人民币600元。
2.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黄某在68路公交车上,采取扒窃手段,窃取被害人屈某某现金人民币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秦某某、屈某某的陈述;3.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4.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贵强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于宜昌市夷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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