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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盗窃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公刑诉〔2019〕469号

被告人李勇,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船山区**市场**房。因犯盗窃罪,201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8月2日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4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勇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初,被告人李勇在遂宁市船山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14日中午,被告人李勇在遂宁市船山区**乡**学校附近扒窃被害人蒋某某放在背篓的红衣口袋里的现金480元。

2、2019年6月16日9时10分左右,被告人李勇在遂宁市船山区**镇“**一号”公寓的地下停车场盗窃被害人陶某某胜利达牌电动三轮车一辆。

3、2019年6月29日10时左右,被告人李勇在遂宁市城区**公园地下停车场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焊林牌电动三轮车一辆。

4、2019年6月29日下午,被告人李勇在遂宁市城区****小区地下停车场盗窃被害人魏某甲焊林牌电动三轮车一辆。

5、2019年7月2日下午,被告人李勇在遂宁市城区****小区地下停车场盗窃被害人魏某乙常力牌电动三轮车一辆。

6、2019年7月3日10时左右,被告人李勇在遂宁市船山区**镇“***”超市地下停车场盗窃被害人雷某某明鑫牌电动三轮车一辆。

7、2019年7月3日下午,被告人李勇在遂宁市城区******小区地下停车场盗窃被害人唐某某明鑫牌电动三轮车一辆。

经鉴定,被告人李勇盗窃的六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7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勇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林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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