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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涉嫌盗窃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黄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德市桃源县,现住桃源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14年6月19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2016年8月5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9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黄某采取翻围墙的方式进入常德市武陵区**厂工地,用事先准备好的断丝钳将工地仓库的大门锁剪断,进入仓库盗窃金杯牌铜芯电线25卷,然后骑电动车将电线带离现场。行驶至柳叶大道上时遇到巡逻民警,被民警当场抓获。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50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资料、照片、电线电缆材料采购合同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为众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电话:17872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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