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黄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小区,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2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同被害人吴某某等人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KTV唱歌喝酒结束后,黄某骑车送吴某某到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吴某某的办公室休息,黄某将吴某某送到办公室后,不顾吴某某反抗,强行和吴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出警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必沙
检察官助理 李佳怡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在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公安卷宗2册、检察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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