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黄某与易某某(已判决)、林某某(另案处理)经商量后,聘请汪某甲、汪某乙、汪某丙(均已判决)、汪某丁(另案处理)等人作为生产工人,在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沙河边排站侧边一简易厂房内,采用将自来水经过滤水设备过滤后灌装的手段,生产555ml包装的假冒**纯净水。至2015年9月13日,该制假窝点共销售555ml包装的假冒**纯净水228240瓶(经鉴定,每瓶按2元计算,共价值人民币456480元)。2015年9月14日,公安机关捣毁上述制假窝点,现场查获555ml包装的假冒**纯净水成品共5710瓶、箱体有**标志图案的纸箱共6000个、**商标标签共144000个、空瓶50000个、瓶盖98000个(经鉴定,以上成品、原材料共价值人民币39260元)、罐装机1台、封箱机1台、蓄水箱4个、净水器1台、激光打码机1台、笔记本电脑1部。2018年10月31日12时许,公安民警在广州市火车南站抓获黄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雨亮
附:
1.被告人黄某现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和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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