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廖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在深无固定住址。2017年10月18日因抢夺被宝安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6月22日因盗窃被南山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六日;2018年6月29日因盗窃被南山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10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5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来到南山区南油B区75栋一店铺,见被害人朱某某坐在椅子上睡觉,店铺里没有其他人,店铺桌面上放有一台coolpad手机,黄某进到店里将手机盗走。之后来到南山区白石洲“石器网吧”附近一个小店,用盗窃得来的手机分三次共盗刷了朱某某微信钱包里340.5元。后来将手机以人民币15元的价钱卖给了回收电器的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58元。
2、2018年10月8日凌晨52分,被告人黄某与被告人刘某某来到南山区后海新村一店铺,见被害人林某某将两台电动车停放在铺前,两台车都没有上锁,于是两人分别各骑一辆将车盗走。之后来到白石洲新塘路边以150元人民币的价钱卖给了收废品的人。经鉴定,被盗两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67元。
3、2018年10月9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刘某某来到南山区蛇口南水村,见被害人郭某某一辆小刀牌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家门前,车后挂着一个美团YTBY0809车牌,车没有锁,车钥匙挂在车上,看周围没有路人,两人将车盗走。第二天,两人一起将车以250元的价钱卖掉,钱已被两人挥霍。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黄某身份信息,被告人廖某某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被害人林某某、朱某某提供证据材料,证人余某某提供证据材料,被告人指认视频截图说明书,情况说明,被告人黄某、廖某某前科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郭某某、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 深价认定[2018]12552号,关于部分涉案物不符合价格认定条件的函,深圳市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 深价认定[2018]12585号,深圳市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 深价认定[2018]12593号;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朝阳
附:1. 被告人黄某、廖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被告人廖某某身份信息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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