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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08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2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乡**村**组**号。2015年9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在58同城网站上看到周某某发布收购网线的信息后,便联系周某某虚构其有网线售卖的事实,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骗得周某某共计人民币637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银行卡、到案经过、微信聊天截图、银行转账记录、身份材料、前科释放证明书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证人赖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汪筱文

检察官助理 高珩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及光盘7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等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冻结被告人黄某某持有的赖某某农业银行卡内的赃款人民币25000元,建议判处发还被害人。

5、《具结书》1份。

6、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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