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黄剑锋,曾用名黄十三,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住沾益区**村**号**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3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9年8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9日被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5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剑锋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9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黄剑锋在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饭店”大厅将梁某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128G黑色“苹果7plus”手机盗走。梁某某发觉后其旁边的同学李某、单某对黄剑锋进行追赶,后黄剑锋在逃离现场过程中将手机丢弃于“兴明饭店”门口旁边的墙角。并且在逃跑过程中为抗拒抓捕,持刀威胁抓捕人李某、单某。经昆明市官渡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测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的市场价格为2930.00元人民币,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剑锋在盗窃被害人手机之后,因被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暴力威胁抓捕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坤
2019年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剑锋现被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贰册,光盘叁张,散页拾伍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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