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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盗窃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10065号

被告人黄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3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玉山县****。曾因吸毒于2015年11月1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五日;因吸毒于2017年5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9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在场时,被告人黄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来到乐清市柳市镇上来桥村职业技术学校附近,窃取被害人陈某某停放的一辆牌号为浙C****的小型越野车不久后将车牌拆下,再后来将前车牌换成浙C****,并将该车藏匿在乐清市柳市镇后西村。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汽车价值人民币75000元。现被盗车辆已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车辆信息表、购车发票、税收缴款书、机动车登记证书、驾驶证及行驶证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财物已追回,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沛

检察官助理:何兴宝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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