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住**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漳浦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8日被漳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黄某某与郑某某合伙进行民间借贷,约定由郑某某出资,被告人黄某某放贷。2018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黄某某虚构陈某甲、陈某乙等人需借款的事实,并伪造三张借条提供给郑某某,从郑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4万元。
案发前,被告人黄某某归还郑某某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漳浦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三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家彦
检察官:林曼娜
2020年4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漳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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