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黄初龙,男,汉族,1986年8月14日,公民身份证号:5303811986********,高中文化。户籍地系云南省宣威市**街道**巷**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初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告知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8日凌晨陆某某(另案处理)将会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扣押并停放于交警大队院内的价值为1500元的一辆云GQ****丰田霸道越野车盗走。后将车开到宣威以6000元卖给被告人黄初龙。
2、2019年9月8日陆某某伙同他人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会泽县润泽苑小区内的一辆价值24500元的云DV****升仕牌ZT300-X2两轮摩托车偷走。后将车拉到宣威以1500元卖给被告人黄初龙。
3、2019年8月21日晚上陆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康盛商贸城内,将被害人马某某店铺里用于销售的一辆价值46300元的白色贝纳利牌BJ600GS-3摩托车偷走。在会泽假日阳光酒店旁将车以4500元卖给被告人黄初龙。
4、2019年10月2日凌晨陆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停在曲靖市开发区泽福佳园小区停车场内的一辆价值24000元的云DX****贝纳利牌BJ600GS摩托车偷走。在会泽以3200元卖给被告人黄初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初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琼粉
2020年6月19日
附:1、移送卷宗3册,卷外材料3页。
2、被告人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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