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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初顺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黄初顺,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闽侯县**镇**村**路**号。曾因犯扒窃罪于1987年被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犯抢劫罪于1989年被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被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吸毒于2012年8月3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2年8月23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5年4月15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20年7月10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初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下午约16时许,被告人黄初顺通过微信与吸毒人员林某某商定,将1.9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人民币1900元的价格贩卖给林某某,双方约定在闽侯县**镇速8酒店路边交易。当日18时许,被告人黄初顺在闽侯县**镇速8酒店对面路边将约1.9克甲基苯丙胺交给林某某,林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1900元毒资当场支付给被告人黄初顺。被告人黄初顺于2020年7月27日被闽侯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判决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吸毒人员信息详情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截图照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初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笔录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搜查笔录;

6.其他证据: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初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初顺违反国家禁毒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1.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初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初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初顺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桂标

检察官助理:焦莉萍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初顺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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