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底至2019年2月9日期间,被告人黄某在明知四川长江段全线禁采砂石且未办理采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组织何某某、李某甲、许某某、马某某四人,通过李某乙租用邬某某的“**轮”在宜宾市叙州区李家沱长江水域非法抽采河砂出售。截止2019年2月9日,黄某租用“利航189”抽砂船在宜宾市李家沱长江水域抽采河沙共计1119.82吨,其中堆放在李家沱码头的河沙为178.4立方米(312.2吨);销售给何某某、李某丙、张某某等人共14车,共计807.62吨。经宜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砂石单价为人民币100元每吨,黄某共计非法采砂1119.82吨,总价值为1119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 洪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宾市叙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2张,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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