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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35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西充县,住址四川省西充县**乡**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4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2015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2016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5日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2018年6月4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2019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2020年6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2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晋江市**镇**号**巷**处,盗走蔡某某一辆白色奥玛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57.2元)。

2.2020年6月21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南安市**街道**街**号**巷**处,盗走郭某乙一辆白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17元)。

3.2020年7月3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南安市**镇**村**号楼下,盗走伊某某二轮电动车内的一组旭派铂金牌电动车蓄电池(价值人民币398.5元)。

4.2020年7月6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南安市**镇**村**号**楼楼梯**处,盗走向某乙二轮电动车内的一组爱玛牌电动车蓄电池(价值人民币380.5元)

5.2020年7月20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南安市**街道**路**号门口,盗走黄某某三轮电动车内的一组超威牌电动车蓄电池(价值人民币668.5元)。

6.2020年7月27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南安市**镇**村**号侧门口,盗走颜某某二轮电动车内的一组电动车蓄电池(品牌、型号不清,无法鉴定价值)。

7.2020年8月7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南安市**镇**村**小区**号楼梯口,盗走郑某某一辆红色圣驹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11.5元)。

2020年8月8日0时许,南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南安市**镇**路**号住宅门口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并查获郑某某被盗的圣驹牌二轮电动车。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发还清单;

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呈请归案经过报告书、非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电动车防盗电子车牌备案登记表、电动车合格证、收款收据、电动车蓄电池照片、呈请工作说明报告书;

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甲、向某甲、卢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蔡某某、颜某某、郭某乙、黄某某、伊某某、向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南安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南发改认定[2020]227、29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指认被盗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部分赃物已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茵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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