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黄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7198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云南省绥江县人,住云南省绥江县**镇**村委**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6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9月9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来到宜宾市翠屏区和平街,通过攀爬方式,进入二楼被害人周某某经营的办公室,将其用于办公的三台组装电脑主机盗走后逃离现场。后被告人黄某将三台组装电脑主机以240元价格销赃。
2019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再次来到宜宾市翠屏区和平街,采用相同方式,进入二楼被害人周某某经营的办公室,将其用于办公的价值3900元的两台组装电脑主机及一台红色联想笔记本电脑盗走后逃离现场。后被告人黄某分别将两台组装电脑主机以260元价格及笔记本电脑以600元价格销赃。后被告人黄某将所获赃款全部挥霍。
公安机关民警于2019年9月9日在宜宾市翠屏区大观楼附近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了被害人被盗的五台电脑主机及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和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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