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黄某业,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200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街道**村委**村**号,现居住于惠东县**街道**居委**街**巷**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盗窃于2020年1月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业路过惠东县平山街道建设路埔仔**号被害人黄某某家门口时,看到拴在该房子一楼窗户保险杠位置的一条白色萨摩耶公狗,趁四处无人,其将该狗牵回其位于惠东县平山街道飞鹅岭四巷**号的家中。经鉴定,被盗白色萨摩耶公狗价值人民币3500元。
2020年2月6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惠东县平山街道飞鹅岭四巷**号抓获被告人黄某业,并根据其供述缴获该条被盗白色萨摩耶公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业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光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业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卷、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