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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挪用公款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职检刑诉〔2019〕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021975********,汉族,大专文化,祁阳县**乡**站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祁阳县**乡**宿舍,住祁阳县**乡**村**组。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祁阳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2019年4月30日由祁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2019年5月7日由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6日、8月20日退回祁阳县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祁阳县监察委员会分别于2019年7月5日、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黄某某负责祁阳县石鼓源乡10个村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金)的收取、保管、上解及信息录入工作。2017年1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利用经管医保金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医保金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57.872万元,用于个人购买股票、期货、福利彩票进行营利活动,至案发尚有278.672万元未能退还。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共收取祁阳县石鼓源乡10个村2018年度医保金254.448万元。其间,被告人黄某某从中挪用179.2万元用于个人购买股票。后经上级部门催缴,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借款、网贷等途径填补了挪用款项。

2.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共收取祁阳县石鼓源乡10个村2019年度医保金298.672万元。其间,被告人黄某某从中挪用278.672万元用于个人购买股票、期货、福利彩票等,且全部亏空。

2019年4月18日,因被告人黄某某不能如期上解医保金而案发。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供述了自己挪用公款犯罪事实。祁阳县监察委员会从被告人黄某某处查获部分涉案福利彩票凭证,扣押福利彩票兑奖款15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银行交易记录、回单、凭证、股票期货交易记录、福利彩票凭证、收款收据等书证;2.微信支付记录等电子数据;3.证人邓某某、王某某、奉某某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457.872万元医疗保险基金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且有278.672万元不能退还,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拥军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祁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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