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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黄某甲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来县**乡**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洲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凌晨0时某甲,被告人黄某甲洲酒后驾驶一辆粤VG5****号牌小轿车,途径国道324线普宁市高埔镇高某某路口时,见普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云落中队、高埔派出所、特警大队正在路口联合开展武装设卡盘查,为逃避检查,便驾驶小轿车加速暴力冲卡,撞伤执勤辅警郑继武、温武威等人后逃离现场。凌晨1时某乙,普宁市公安局民警在普宁市马鞍山农场红星村三岔路口追赶上被告人黄某甲洲将其抓获。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继武所伤构成轻微伤,温武威所伤未达轻微伤。经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甲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自述材料、有关相片、户籍证明材料;3.证人黄某丙栓、吴李某某、郑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郑继武、温武威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甲洲的某某及辩解;6.鉴定文书;7.现场监控视频见随案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洲对指控的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甲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

(院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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