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黄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宝某某**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宝某某**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1月28日被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6年7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宝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街道**委**组。被告人温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3月6日被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宝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路**号**小区**幢**单元**楼**室(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宝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苏省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温某某、徐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8月间, 被告人黄某、徐某某、温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共计12套,其中被告人黄某出售10套,非法获利人民币46400元;被告人徐某某买卖12套,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温某某购买6套。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黄某谎称可以帮助蓝某某、周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冯某某注册公司办理贷款,后蓝某某注册成功扬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扬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周某某注册成功扬州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某某注册成功扬州**电子贸易有限公司、扬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某某注册成功扬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冯某某注册成功扬州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并办理相关企业营业执照、单位结算卡等, 后被告人黄某将上述企业营业执照、单位结算卡等收走,分别3次以每套人民币5000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徐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46400元。
2.2020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将从被告人黄某处购买的扬州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扬州**电子贸易有限公司、扬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连同被告人徐某某从他人处购买的宿迁**有限公司、泗阳**家具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单位结算卡等,分别2次以每套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温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0元。
3.2020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温某某以每套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徐某某购买了扬州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扬州**电子贸易有限公司、扬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宿迁**有限公司、泗阳**家具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单位结算卡等。
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温某某、徐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温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宝某某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书证;
1. 证人李某某、左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黄某、温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宝某某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温某某、徐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温某某、徐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获本案被告人温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温某某、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明涛
2021年1月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温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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