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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兴、左都发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19〕599号

被告人黄兴,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乡**村**组,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左都发,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兴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左都发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左都发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被告人黄兴、左都发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黄兴盗窃

2019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黄兴多次从位于湘潭市岳塘区**镇**社区的**市场**批发部仓库内共盗窃22箱小糊涂仙酒(12瓶/箱)、87箱小郎酒(24瓶/箱)、27箱邵阳老酒(24瓶/箱)。之后,被告人黄兴将小糊涂仙酒、小郎酒、邵阳老酒分别以57元/瓶、195元/箱、以100元/箱的价格全部出售给被告人左都发经营的位于湘潭市雨湖区**路的**,获得赃款共计34713元,全部用于个人开支。

2019年7月15日,经湖南锦湘价格评估事务所鉴定,小糊涂仙白酒的单价评估价格为130元/瓶,小郎酒白酒的单价评估价格为13元/瓶。2019年8月8日,经湖南锦湘价格评估事务所鉴定,邵阳老酒(白酒)的单价评估价格为6元/瓶。22箱小糊涂仙酒(12瓶/箱)、87箱小郎酒(24瓶/箱)、27箱邵阳老酒(24瓶/箱)的价格总计为65352元。

被告人黄兴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被害人贺某甲1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贺某甲的谅解。

二、被告人左都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2019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左都发在明知被告人黄兴向其出售的酒是犯罪所得仍多次予以收购,之后于2019年6月29日将8箱小糊涂仙酒以90/元每瓶的价格出售给段某某经营的位于湘潭市雨湖区**市场内的**批发部,获得赃款8640元;于2019年6月17日将50箱小郎酒以245元/每箱的价格出售给谭某某,获得赃款12250元。

2019年7月15日,经湖南锦湘价格评估事务所鉴定,小糊涂仙白酒的单价评估价格为130元/瓶,小郎酒白酒的单价评估价格为13元/瓶。2019年8月8日,经湖南锦湘价格评估事务所鉴定,邵阳老酒(白酒)的单价评估价格为6元/瓶。22箱小糊涂仙酒(12瓶/箱)、87箱小郎酒(24瓶/箱)、27箱邵阳老酒(24瓶/箱)的价格总计为65352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左都发处扣押小糊涂仙酒167瓶、小郎酒白酒37箱、邵阳老酒27箱,并全部发还给了被害人贺某甲。

被告人左都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被害人贺某甲2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贺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段某某、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贺某甲、贺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黄兴、左都发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都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兴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兴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左都发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都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左都发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龚 玲

代理检察员:胡晚晴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兴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被告人左都发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被告人左都发《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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