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一部刑诉〔2020〕Z2号
被告人黄关平,绰号关平,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村**组**号,住仁某某**街道办事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仁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8日被仁某某公安局逮捕;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仁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关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20时许,王某某提出向赵某某购买1000元毒品,赵某某(已判决)随后与被告人黄关平联系购买毒品冰毒。王某某将1000元现金交给赵某某后,赵某某在仁某某新车站一店铺内通过现金换微信零钱方式将毒资转入赵某某微信账户。之后,赵某某从微信上转款800元给黄关平用于购买毒品,黄关平收到赵某某毒资后,与赵某某约定在仁某某星牌台球室交易。随后,赵某某带王某某来到仁某某星牌台球室,黄关平将一装有毒品的烟盒放在台球桌上并指给赵某某看,赵某某随即将烟盒拿走,在该台球室楼下交给王某某,二人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王某某处查获了1个烟盒内装2包冰毒嫌疑物、1包麻古嫌疑物。经称量,查获的冰毒嫌疑物净重0.574克,麻古嫌疑物净重0.096克。经仁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嫌疑物中均检出了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人员信息表、现场检测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电子数据检查报告、涉案数据提取、聊天记录、查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分析情况、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交易记录、分析说明、情况说明、手机微信截图等;3.证人赵某某、王某某、杨某某、黄某甲、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关平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关平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燕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9186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1张
3.涉案手机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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