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Z131号
被告人黄兰,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文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5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0年5、6月份的一天,被害人陈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黄兰,并互留了联系电话。之后,被告人黄兰以帮被害人陈某某的儿子介绍工作、购买单位套房和请客吃饭等理由,对被害人陈某某进行了诈骗。其中,被害人陈某某在**酒店交人民币7万元现金给被告人黄兰,被害人陈某某还多次分别在两家酒店、**宾馆以及在文昌市的公路边将人民币现金交给被告人黄兰。此外,在2011年春节期间,被害人陈某某的妻子郑某甲还在文昌市**医院(原文昌市**医院)对面的**茶店处、**大道**局旁边与**村入口处分别交给被告人黄兰人民币现金1.3万元和0.6万元。
2011年1月12日和2月7日,被害人陈某某又分别将3万元和2万元存入了被告人黄兰使用的林某某名下的银行卡。
被告人黄兰共计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28万元。
二、2011年1月期间,被害人何某甲经其妹夫陈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黄兰。
2011年1月24日晚约8时许,被告人黄兰打电话给被害人何某甲的妻子郑某乙,谎称可以介绍被害人何某甲的儿子何某乙到海南省海关工作,但需要12万元的费用,被害人何某甲表示同意。
2011年1月26日早上8时许,被害人何某甲和妻子郑某乙一起在**酒店一楼喝茶时交给了被告人黄兰6万元人民币现金。过了不久,被害人何某甲和妻子郑某乙又一起在**酒店二楼喝茶时交给了被告人黄兰7万元人民币现金(其中1万元黄兰谎称请客吃饭用)。此后 ,被告人黄兰又以购买单位的经济指标房为由,骗取了被害人何某甲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黄兰共骗取何某甲18万元。
三、2010年9月份的一天,被害人黄某甲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黄兰,在交往了一段时间后,被告人黄兰以介绍被害人黄某甲的两个儿子去美国工作和拿到美国绿卡为由,先后三次诈骗了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黄兰诈骗得逞后失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健康检查笔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黄某丙、郑某甲、郑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何某甲、黄某甲、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兰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物品价格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斌
书 记 员:符文敏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兰现羁押于海南省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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