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叙永县**镇**街**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阳区**街**栋**单元**楼。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安奎,男,1991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阳区**栋**单元**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3月11日被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5月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9日被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路**号**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阳区**号楼**室。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2日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7日被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龙安奎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叙永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2月11日将案件报送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以260元一克的价格向滕健(另案处理)购买四块海洛因用于贩卖,每块重约350克,共计约1400克,当晚23时许,滕健和范雄(另案处理)一同将上述毒品送到黄某某位于江阳区*桥交警队对面*楼*号的租房内。
2019年10月20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向张怡(另案处理)购买12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用于贩卖,并指使被告人龙安奎接应毒品,张怡指使吴青松(另案处理)将上述毒品运输到泸州市江阳区泰合蓝湾香郡立交桥交给了龙安奎,龙安奎拿到上述毒品后放置于自己位于江阳区*桥交警队对面*楼*号的租房内。次日将其交给赵秀明(另案处理),由赵秀明带到江阳区**城**栋*单元**楼黄某某的租房内交给黄某某。
2019年10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微信转款4200元给被告人黄某某,约定向其购买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100颗麻古,黄某某指使被告人龙安奎送毒品,龙安奎将上述毒品送到江阳区泰合蓝湾香郡对面立交桥旁交给了张某,随后民警在江阳区***苑将张某抓获,当场从其驾驶车辆驾驶室的脚垫上查获4.801克冰毒疑似物、9.487克麻古疑似物。
2019年10月21日15时许,民警在江阳区**街**城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及其租住的江阳区**城**栋*单元**楼住房、江阳区*桥交警队对面*楼*号住房内查获海洛因疑似物900.10克、冰毒疑似物32.40克、麻古疑似物211.365克。
2019年10月21日15时20分许,民警在江阳区泰合蓝湾香郡将被告人龙安奎抓获,并从其租住的江阳区****香郡**栋*单元*楼***住房内搜查出麻古疑似物42.943克。
经鉴定,从黄某某处搜出的900.10克海洛因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其含量为52.11%到52.95%不等。从黄某某、龙安奎、张某处搜出的冰毒疑似物、麻古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冰毒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0.46%到70.95%不等,麻古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7.01%到17.62%不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安奎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4.28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龙安奎、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安奎在贩卖毒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处罚情节。被告人龙安奎被告人黄某某、龙安奎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处罚情节。被告人黄某某、龙安奎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香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龙安奎、张某现羁押于叙永县看守所;
2.案卷八册,散页证据材料两页,光盘3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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