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671号
被告人黄某分,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6月2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1999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6月10日被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于2004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16日被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同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8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于2017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8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镇**村**组**号,现住浙江省瑞安市**镇**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3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分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黄某分至瑞安市**镇海安**集团,翻墙进入厂内,后又翻进入该集团仓库,盗走仓库内的钻头和刀片,后分别于当日、5月12日、22日三次将盗得的钻头和刀片卖给被告人杨某某,共计得款10215元。同年6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我局抓获,被盗的钻头和刀片已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盗的钻头和刀片价值人民币14860.7元。
2、2020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黄某分至瑞安市**镇**村**路**号,开卷门进入厂内,盗走被害人戴某某厂内的银铜杆两袋。当日凌晨,被告人黄某分将盗得的两袋银铜杆卖给被告人杨某某,得款4940元。被盗的银铜杆已被公安机关查获,共计155公斤。经鉴定,被盗的银铜杆价值人民币12400元左右。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黄某分在瑞安市**镇**路**号被民警抓获。同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在瑞安市**镇**路**号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扣押、发还清单、微信转账记录、遗失物品清单、照片、货物进购单、价格认定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全省旅馆住宿人员列表、归案经过、判决书、释放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分、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被告人黄某分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黄某分的刑事责任;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分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瑜娜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分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1322218****)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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