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7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遂昌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8月6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遂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遂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2月28日退回遂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遂昌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1月14日、2020年3月27日重报此案。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15日、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
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于2019年年初,从一遂昌籍陌生男子(身份不详)处购买得已剥皮处理的猴子死体一只,欲自行食用。2019年8月5日,遂昌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黄某某位于遂昌县石练镇杨柳坪村住处查获该只猴子并予以扣押。经鉴定:该只猴子为猕猴死体,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0000元。
二、非法经营
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在2018年至2019年8月4日期间,从肖某某、郑某甲、黄某乙(均已判刑)等人处购买通过非法狩猎等途径获得的野生黄麂、野生野猪、野猪肉、野生果子狸、野生乌梢蛇、野生菜花蛇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再以高于收购价格出售给詹某某、周某甲、张某甲、贾某某、毛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共计非法出售野生动物价值500000余某某。非法获利共计50000余某某。2019年8月5日,遂昌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黄某某位于遂昌县石练镇杨柳坪村住处查获并扣押了尖吻腹蛇活体9条、死体22条,活体棘胸蛙198只,活体舟山眼镜蛇3条,菜花蛇活体8条、死体95条,乌梢蛇活体25条、死体53条,以及果子狸、黄麂、野猪、獾制品等。经鉴定:大王蛇活体为舟山眼镜蛇,属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五步蛇活体、死体为尖吻腹,属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石蛙活体为棘胸蛙,属浙江省重点保护动物;果子狸死体为果子狸,属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菜花蛇活体、死体为王某甲蛇,属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乌梢蛇活体、死体为乌梢蛇,属浙江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动物;黄麂死体为小麂,属浙江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野猪死体制品为野猪,属浙江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猪獾死体为猪獾,属浙江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经鉴定,价值共计98480元。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在遂昌县石练镇杨柳坪村被遂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42232元。野生动物死体予以火烧,活体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交易记录、微信截图、图片说明、微信截屏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办案说明,证人肖某某、黄某乙、郑某甲、郑某乙、钟某甲、林某某、洪某某、张某甲、贾某某、周某甲、罗某某、叶某某、詹某某、陈某某、毛某甲、张某乙、王某乙、朱某某、巫某某、贺某某、包某甲、雷某某、毛某乙、毛某丙、涂某某、毛某丁、巫某某、张某丙、黄某丙、滕某某、黄某丁、张某丁、吴某某、包某乙、曹某某、钟某乙、张某戊、张某己、周某某的证言;
3.搜查等笔录:搜查笔录,被告人黄某某刑事辨认笔录,证人郑某甲、洪某某、张某甲、黄某乙、詹某某、毛某甲刑事辨认笔录,遂公(网安)勘[2019]**号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2019]**、**、**、**号野生动物案件技术鉴定意见书;
6、视频资料:野生动物放生,销毁视频,搜查、扣押视频,黄某某赶集购买野生动物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598480元,违法所得数额500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一人犯两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青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遂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