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福建省平和县**乡**村**号,住址**;因犯敲诈勒索、盗窃罪,于2004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3日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7日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8月1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4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后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于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长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至长泰县武安镇**小区**栋**梯**室,利用铁制钥匙模具打开大门进入室内,窃走被害人陈某某家中现金计110000余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及陈某某结婚证、身份证、银行卡、医保卡等物品。被告人黄某某将盗得的现金用于网络赌博;结婚证、身份证等物品被其丢弃。现被告人黄某某已退赔被害人43000元,被害人具书表示谅解。
2.2020年1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至长泰县武安镇**小区**栋**梯**室,入室并在被害人某某主卧衣柜的抽屉里窃走银项链3条、银手镯2对、金项链1条、金手链1条、金挂坠3个。被告人黄某某将上述物品藏匿于朋友曾某某家中冰箱的紫菜袋内,案发后已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经厦门地质宫黄金珠宝检测中心检测,被盗的1条金项链、1条金手链和3个金挂坠的贵金属含量为金(AU)999‰、2对银手镯和3条银项链贵金属含量为银(Ag)999‰;经长泰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金银首饰总价值为10868元。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漳州市平和县小溪镇**路**号**楼被长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赔偿协议、谅解书、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叶某某的陈述;3.证人曾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厦门地质宫黄金珠宝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长泰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长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搜查、扣押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2086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佳展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在长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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