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3日至1月3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14日间,被告人黄某某代理由同案人黄某甲(另案处理)提供的赌博网站,在仙游县**镇****酒楼***室,利用电脑和手机建立赌博QQ群组织黄某乙、郑某某、蔡某某、杨某某、谢某某等人实施赌博。其间,赌资累计人民币24511970元,被告人黄某某从中抽取渔利,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人黄某某2019年8月14日被仙游县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查询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赌资累计人民币2451197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员:王强
检 察 员:王强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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