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666号
被告人黄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6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号(户籍地江苏省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曾因盗窃,于2005年7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天;因盗窃于2007年7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天;因盗窃于2011年7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2年7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4年7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8年6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1月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于2020年7月19日下午,采用伸手进窗开门等手段,到江阴市**镇**路**号**楼**室被害人刘某某租住处,窃得人民币105元。案发后,赃款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出具的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5.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红宇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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