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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盗窃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黄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村**路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2015年4月9日因盗窃罪被零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2017年10月23日因盗窃罪被零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与“**”结伙窜至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号门面前,黄某用事先准备好的以铁钩将被害人张某乙的一辆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龙头锁撬开,然后“**”将三轮摩托车窃走,黄某骑自己的摩托车尾随其后。经冷水滩区价格认证与信息监测中心鉴定,被盗的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价值为3800元。

2020年6月24日黄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永州市冷水滩区价格认证与信息监测中心结果、黄某刑事判决书两份、监控视频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祥明

检察官助理:唐健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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