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二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黄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村**组**号。201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8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彭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20年4月20日经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4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黄某在彭州市天彭镇棕树林饭店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一包净重0.37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违法行为人程某某,后被现场挡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毒品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黄某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从重处罚。建议判处黄某犯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戴坦
2020年4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在彭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提讯证一份
4.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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