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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诈骗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黄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日至5月4日期间,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微信、闲鱼等互联网工具对外售卖翡翠制品,并在收到被害人李某某支付的购买一块“翡翠原石”的货款之后未履约发货,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4000元后失联逃匿。

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黄某采取同样手段,虚构可以向被害人赵某某出售翡翠的虚假事由,收受被害人赵某某支付的购买一块“翡翠吊坠”的货款后未履约发货,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5200元后失联逃匿。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黄某采取同样手段,虚构可以向被害人徐某某出售翡翠的虚假事由,收受被害人徐某某支付的购买“翡翠圆珠”的货款后未履约发货,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2700元后失联逃匿。

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9月15日期间,被告人黄某采取同样手段,虚构可以向被害人张某某出售翡翠珠串、桶珠、手镯毛料等物品的虚假事由,后被害人张某某在天津市西青区**镇**号向被告人黄某支付人民币15838元。被告人黄某收到货款后未履约发货并失联逃匿。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黄某采取同样手段,在收到被害人乔某某购买一件“翡翠度母观音”挂件的货款后,未履约发货并失联逃匿,骗取被害人乔某某人民币6500元。

被告人黄某共骗取人民币34238元,并将上述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后被告人黄某于2019年11月19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被害人确立买卖合同关系,在收到被害人给付的货款后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魏萌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补充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光盘四张。

7.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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