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甬海检公诉刑诉〔2019〕860号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以来,被告人黄某在收到王某甲、徐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招嫖人员发送的嫖娼信息后,多次介绍、开车接送朱某某、王某乙、李某某等卖淫女至本市海某某等地的多个宾馆酒店房间内提供卖淫活动。事后,卖淫女按照嫖资基本平分的约定将一部分嫖资款通过微信转账给黄某,黄某再将上述嫖资款通过微信转账给招嫖人员,并从中赚取车费。经查证,2017年10月至案发,被告人黄某收到朱某某等卖淫女转账的嫖资款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个人赚取车费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经查,部分卖淫活动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23日凌晨,被告人黄某在接到招嫖人员发送的嫖娼信息后,将朱某某开车送至本市海某某环城西路南段756号的南苑E家酒店,朱某某与应某甲发生卖淫嫖娼活动。事后朱某某收取嫖资人民币530元,并将人民币280元转给黄某,黄某将其中的250元转给招嫖人员。黄某从中赚取车费人民币30元。
2.2019年3月2日晚,被告人黄某在接到招嫖人员发送的嫖娼信息后,将王某乙开车送至宁波市鄞州区三帝金丽时尚酒店,王某乙与何某某发生卖淫嫖娼活动。事后王某乙收取嫖资人民币560元,并将人民币260元转给黄某,黄某将其中的200元转给招嫖人员。黄某从中赚取车费人民币60元。
3.2019年3月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在接到王某甲等人发送的嫖娼信息后,将王某乙开车送至本市海某某古林镇通达路的南苑E家酒店,王某乙与应某乙发生卖淫嫖娼活动。事后王某乙收取嫖资人民币600元,并将人民币300元转给黄某,黄某将其中的220元转给了王某甲。黄某从中赚取车费人民币80元。
4.2019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黄某在接到王某甲等人发送的嫖娼信息后,将朱某某开车送至本市海某某古林镇薛家南路的墨方酒店,朱某某与金某某发生卖淫嫖娼活动。事后朱某某收取嫖资人民币900元,并将人民币500元转给黄某,黄某将其中的400元转给了王某甲。黄某从中赚取车费人民币100元。
2019年3月6日,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个人信息、微信零钱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全省旅馆住宿人员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熊某某、王某甲、范某某、高某某、任某某、徐某某、胡某某、赵某某、朱某某、应某甲、金某某、王某乙、何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五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俞 佳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四某某、光盘五张某某补充材料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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