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海丰县城东镇**公寓***房(户籍所在地:陆丰市**经济开发区**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6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30日20时许、8月26日17时许、11月3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陆丰市星都经济开发区**村村口、海丰县城东镇***酒店门口等地以每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人民币250元、300元的不等价格贩卖给庄某某3次3小包,重1.5克,得款人民币800元。2019年11月5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海丰县城东镇老车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被缴获手机2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 提取、勘验、扣押、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重1.5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钦赐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个,《电子数据提取笔录》1份。
3.海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文件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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