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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受贿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黄某某,化名“王伟毅”(2002年在海南办理了身份证及护照),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3************,汉族,专科文化,原为长沙市卷烟厂原烟**部副部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家址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白沙花园3栋1406房,其在菲律宾的住址为7140XFORDMANSIONCITYLANDEVANGLISTAAVESANTOLANPASGCITYMANILA。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长沙市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并于当日被留置于长沙市纪委静园留置点。2020年7月21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由长沙市雨花区监察委员会移送本院,同日本院决定对黄某某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雨花区监察委员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李顺元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期限自2020年8月30日至2020年9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至2003年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利用担任长沙市**厂原烟经理部副部长(副经理)分管四川、重庆、湖北、云南等地烟叶采购的职务便利,在烟叶采购、烟叶运输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巫山县烟草公司以及谢某某等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1047万元,美元1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收受谢某某美元1万元

2002年6月,时任湖南**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谢某某,计划将湖北省宣恩县烟草公司一批烟叶卖进长沙**厂,但苦于长沙**厂没有在宣恩县调拨烟叶计划。谢某某通过时任长沙**厂原烟部工作人员冯某某(已判决)、原烟部副部长(副经理)即被告人黄某某帮忙,将长沙**厂采购计划定在宣恩县。2002年,长沙**厂在宣恩县烟草公司收购烟叶2万担,价值2000多万元人民币,谢某某从中获利96万元。2002年年底,谢某某为了感谢黄某某的帮忙,送给黄某某现金1万美元。

2、收受重庆市巫山县烟草公司人民币共计1047万元

(1)2001年上半年或者2002年下半年,时任重庆市巫山县烟草公司经理黄某甲(另案处理),通过杨某某(另案处理)送给被告人黄某某200万元现金。

经依法调查查明,2001年上半年或者2002年下半年,时任长沙**厂原烟部党支部副书记兼原烟分工会主席、副部长黄某某,负责四川重庆片区烟叶采购,时任重庆市巫山县烟草公司经理黄某甲为了搞好与黄某某的关系,感谢黄某某在收购巫山烟叶时候给予的关照,以黄某某购车为由,通过时任湖南**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某某送给黄某某200万元的现金。黄某某收到钱后,分多次存入其名下建行账户,并用于购房、投资以及个人开支等。

(2)2003年2月至2003年7月,时任巫山县烟草公司经理黄某甲送给黄某某847万元。

经依法调查查明,2002年下半年,时任长沙**厂原烟部副部长黄某某在重庆片区考察烟叶质量时,黄某甲向黄某某表达:一是希望长沙**厂增加巫山烟叶采购计划;二是希望黄某某帮忙将巫山县建成长沙**厂的烟叶调拨基地。并对黄某某承诺:按2003年收购计划,给予其200元每担的补助(代办运输费),并要求黄某某提供运输发票以便巫山县烟草公司平账。黄某某表态“大家相互努力,领导那里我会帮你说话”。2002年底、2003年初,长沙**厂对巫山采购计划确定后,黄某甲要求黄某某提供运输发票报取补助。黄某某找到时任长沙**公司黑石铺分公司负责人彭某某帮忙开具烟叶运输发票,彭某某以“长沙**货运有限公司”名义开具了847万元的运输发票交给黄某某。黄某某以邮寄的方式将发票寄给黄某甲后,通过黄某甲的操作,巫山县烟草公司于2003年2月至2003年7月,通过银行以电汇的方式将847万元转入“长沙**货运有限公司”账户。再由彭某某分多次将847万元提现并交给黄某某。尔后,黄某某分多次将钱存入其名下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以及光大银行账户,并用于购房、投资以及个人开支等。

2005年5月,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原长沙**厂原烟部业务员冯某某等人立案侦查,时任原烟部副经理黄某某闻讯后潜逃。2005年5月18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对黄某某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同日,决定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网上追逃,未果。2019年8月,长沙市监察委员会对黄某某采取限制出境措施。2019年11月16日,黄某某持“王伟毅”的护照在广州白云机场登机时,被边防人员以其身份存疑予以拦截,经与长沙市监察委员会联系,确认“王伟毅”即被告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封扣押通知书、工商登记资料、烟叶购销合同、银行流水及记账凭证、长沙**厂人员聘任文件、原烟经理部工作标准、烟叶采购单及资料控制程序、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同案人黄某甲、杨某某、冯某某、王某某、证人谢某某、彭某某、黄某乙、熊某某、向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述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十一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鹏

2020年9月13日

附项: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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