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1〕Z4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3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暂住福州市晋安区**镇**村**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17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0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至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八马茶叶店门口,利用随身携带的一字型撬锁工具撬开电门锁,盗走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灰色新日牌电动车一部(号牌*****、型号TDR9120Z),后将盗得的电动车骑至福州市晋安区六一路新闻大厦附近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卖与一名路人。经价格认定,涉案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14元。

2.2020年10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至福州市台江区东百元洪城荣誉大酒楼附近,利用随身携带的一字型撬锁工具撬开电门锁,盗走被害人吴某甲停放在该处黑色杰宝大王牌电动车一部(号牌*****、型号TDR2191Z),后将盗得的电动车骑至福州市晋安区六一路新闻大厦附近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与一名路人。

3.2020年10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至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快洲村公交站附近,利用随身携带的一字型撬锁工具撬开电门锁,盗走被害人吴某乙停放在该处的黑色金箭牌电动车一部(未上牌、型号TDT1917Z)。当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福州市晋安区福光路福兴妇产医院对面马路边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提取扣押到涉案被盗金箭牌电动车一部、一字型撬锁工具一把、电动车号牌*****一面。经价格认定,涉案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45元。目前,该涉案被盗电动车、电动车号牌已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林某某、吴某甲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车牌、被盗电动车、撬锁工具等物证照片;

2.书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购车发票、非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发还清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材料;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吴某乙、吴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价认通[2020]440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价认扣[2020]704号关于新日电动自行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价认扣[2020]705号关于金箭电动自行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615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中

                                 检察官助理:刘秋铌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