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诉刑诉〔2018〕531号
被告人黄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322196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黄某于1993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1年10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与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2015年8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7年7月3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黄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2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23日经本院决定,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补充侦查,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于2018年6月21日补充侦查终结。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8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黄某经预谋,以乘车接人为由,乘坐被害人宋某某驾驶的苏E9****轿车行驶至本市**服务区东出口处后,采用持刀威胁、鞋带捆绑手脚的手段对被害人宋某某实施抢劫,劫得被害人宋某某价值人民币750元的三星牌A9型手机一部,并抢劫被害人价值人民币64000元的苏E9****轿车用于逃跑,后被害人宋某某跳车逃脱。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苏E9****轿车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案发经过、高速卡口通行记录、机动车信息、情况说明、手机包装盒、产品维修记录、发还物品清单等;
3.证人葛某某、万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
6.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提取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8.路面监控、高速公路卡口监控、视频研判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石飞
2018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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