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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杀人案)_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未检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村**组。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于2019年3月19日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2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及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4日17:33时,被告人黄某某的妻子瞿某某在本市番禺区**医院早产生下一男婴,经医院诊断怀疑患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症。被告人黄某某害怕医治费用过高,不听医生劝阻,签字后强行将该婴儿带离医院,并抛入番禺区南村镇板桥村板桥地铁口附近的河涌内,致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无名氏的死因系溺死)。随后,被告人黄某某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瞿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银梅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盘10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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