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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会超盗窃案)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黄会超,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33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镇**村**小组**号,住该地。201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1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合并前罪所判刑期,执行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2018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重庆市巴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18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东兴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20年6月13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内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会超

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会超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15时许,被告人黄会超来到内江市高新区**街道**村**组**号姜某某住处,采用推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屋内,趁被害人姜某某睡觉之机将其放于床上的OPPO手机盗走,将手机微信内1200余元套现后,又将该手机以100元价格销赃,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页等书证;

2. 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黄会超的供述;

4. 现场勘查、现场辨认等笔录;

5.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会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至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到案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源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黄会超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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