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55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8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镇**村**组,在深圳市无固定住所。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3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0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来到深圳市福田区**路**号**工程部,从窗户爬进办公室,将被害人赵某某的一部戴尔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00元)、被害人宋某某的一部炫龙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345元)以及西部数据机械硬盘和罗技牌鼠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0元)、被害人范某某的一部宏基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00元)、被害人孟某某的一部联想牌笔记本电脑、被害人赵某某的一部宏基牌笔记本电脑盗走。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深圳市**区**园**栋**楼工地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劣迹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宋某某、范某某、孟某某、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经过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柳帆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附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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