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吊车司机,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镇**村民组**号。黄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跃,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乡**村**村民组**号。杨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建,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镇**村**村民组。王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公寓**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镇**村**村民组。许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杨跃、王建、许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12日至2019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8月31日至2019年9月14日、自2019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杨跃、王建经过事先通谋,欲采取设局假意赌博的方式,侵占他人财物。当日18时许,由王建邀约被害人任某某、王某甲聚餐。当日22时左右,经黄某某、杨跃、王建撺掇,二被害人被带入本市贵池路**咖啡馆包间“推牌九”,任某某当场向杨跃转款300元换取300元现金赌资,王某甲未参与打牌。
嗣后,被告人黄某某、杨跃、王建肆意认定任某某赌输,并要其交出人民币4000元赌资。黄某某见任某某不愿交出上述赌资,遂显露纹身,以黑恶势力名义胁迫任某某交出赌资,任某某被迫将换取的300元现金交出。与此同时,黄某某通知事先纠集的已等候在外的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尚未归案)、王某乙(尚未归案)进入包厢一起胁迫任某某继续交出财物,任某某被迫输入手机密码任由黄某某通过任某某支付宝账户向杨跃支付宝账户转款合计人民币1138元。见任某某不愿继续交出财物,黄某某扇了任一耳光,又从任某某支付宝备用金内提取500元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嗣后,黄某某等人又让王某甲交出财物,王某甲见任某某被打,在黄某某等人暴力威胁下,被迫将随身携带的1765元现金人民币及手机交给黄某某。黄某某通过王某甲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向杨跃相应账户转款合计人民币1000元。当日23时许,黄某某等6人先后离开紫藤咖啡馆。事后,上述违法所得被黄某某、杨跃、许某某、陈某某支配。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5月9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杨跃于2019年4月22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王建于2019年4月23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许某某于2019年4月25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支付宝、微信转款记录、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4刑初797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任某某、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杨跃、王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杨跃、王建、许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4703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琪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王建、杨跃、许某某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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