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修水县**镇**村**组**号,住址同上。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6日被修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7年8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修水县**镇**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叶某某,绰号“**脚”,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修水县**镇**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同年9月3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修水县**镇**村“**下”、**村“**里”、武宁县**镇**村“**山”山麓等地开设赌场,多次组织参赌人员以用扑克打“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场参赌人员20人以上。被告人黄某某负责选定赌博场所、邀集参赌人员、抽水(按一定标准向赢取赌资的庄家抽取渔利)等赌场事务,并雇请被告人吴某某、叶某某在赌场上抽水和理赔(代庄家向闲家赔付赌资)。期间,黄某某抽头渔利累计4万余元;吴某某负责抽水和理赔10多天,以领取工资的形式非法获利共计2000余元;叶某某负责抽水和理赔10余天,以领取工资的形式非法获利共计2000余元。2020年9月3日,武宁县公安局接举报后前往现场查处了黄某某开设在武宁县**镇**村**山麓一废弃平房内的赌场,并在参赌人员处收缴赌资34435元。
2020年10月2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家被修水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叶某某主动到到修水县公安局投案;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吴某某在福建省晋江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说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清单等书证;2.梁某某、陈某某、宁某某、余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多次组织人员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吴某某、叶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吴某某、叶某某起辅助和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本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等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望宝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被告人叶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3167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