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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王某某等3人非法持有枪支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200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2002********,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海南省万宁市,住海南省万宁市****村委会****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8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万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96********,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海南省万宁市人,住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万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7月18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万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99********,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南省省万宁市人,住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8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2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在一起吃饭喝酒,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提出要殴打跟他有矛盾的一名男子。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同意一起参与。2020年7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陈某某三人驾驶一辆摩托车去王某某家的槟榔园里拿枪。三人拿到枪后,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提议开枪看能否击发,被告人王某某便在槟榔园内开了两枪,均成功击发。而后三人便驾驶一辆摩托车在万宁市兴隆农场镇上寻找他们要殴打的男子。当三人行至兴隆农场红十字医院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抓获。经鉴定,三人持有的枪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摩托车1辆、射钉枪1把、射钉弹、钢珠、水果刀等;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3.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并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其三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未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书记员:李 婷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80361****;

2.案卷材料共4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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