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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亚传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刑诉〔2020〕Z275号

被告人黄亚传,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78********,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社。曾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05年12月8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7年10月5日刑满释放;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6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亚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6月2日至7月2日、自2020年7月31日至8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月期间,龙某某、杜某某(另案处理)、“阿某某”及一名海口男子(身份不清)等人经商议后决定购买牌机在陵水县**镇找场地开设赌场。龙某某负责赌场经营具体事务,包括寻找场地、雇佣服务员等,杜某某负责提供资金,阿某某负责提供技术支持。之后,龙某某找到被告人黄亚传协商由黄亚传提供其位于陵水县**镇**湾高速路口附近芒果园经营赌场,黄亚传同意。之后,龙某某等人购买14台牌机放置在黄亚传的果园经营赌博活动。2018年2月20日晚,公安民警在陵水县**镇**湾高速互通附近芒果园的铁皮棚内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服务员杨某某,赌客郑某甲、黄某甲、邓某甲、邓某乙、黎某某等人,并查获牌机14台。

被告人黄亚传于2020年3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牌机14台;

2.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杨某某、黎某某、王某甲、刘某某、郑某乙、邓某甲、邓某乙、黄某甲、逯某某、王某乙、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的证言;

4.被告人黄亚传及龙某某、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亚传为龙某某、杜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提供场地,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黄亚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亚传曾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木海

检  察  官:杨宝英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亚传现在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5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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