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19〕1645号
被告人黄云集,曾用名黄云铭,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6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街路**号。曾因犯强奸罪,于1987年10月27日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1992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又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2015年8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云集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黄云集与被害人傅某某相约在南安市**大酒店**号房间内泡茶谈白酒生意,后被告人黄云集强行与傅某某发生性关系。
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黄云集主动到南安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溪美刑侦中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呈请抓获经过报告书、疾病证明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黄某甲、黄某乙七人的证言;
3.被害人傅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云集的供述与辩解;
5.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等笔录;
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云集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云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 察 员:李婷婷
代理检察员:肖茂盛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云集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两册、光盘十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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