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强奸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964号

    

    被告人黄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00117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9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以向被害人张某某购买中性笔为由,将其骗至重庆市沙坪坝区梨树湾村芭蕉沟组附近,采取暴力、语言威胁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聊天记录、现场指认照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何某某、傅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语言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  艳

检察官助理:陈华路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