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19〕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66********,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晋江市**镇**集团对面**加工厂宿舍。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1996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后由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办理逮捕在逃,2019年9月17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3月26日下午,被害人陈某甲(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时8岁)在南安市**镇**大道路边玩耍时,被告人黄某某以诱骗的形式拐至南安市**镇,并将陈某甲寄养在陈某乙(已判决)家中,并委托黄某甲(已判决)、陈某乙将被害人出售。1996年4月5日,黄某甲、陈某乙在**欲出卖时被当场抓获。
2019年9月17日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福建省晋江市**镇**村菜市场旁一村道被晋江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陈某乙、黄某甲判决书、工作说明、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吴某甲、陈某丙、吴某乙、黄永炎、余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同案犯陈某乙、黄某甲的供述;
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及照片;
被告人黄某某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儿童并委托他人出卖,其行为触犯了1991年颁布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和197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联炮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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