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425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3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永州市道县**街道**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2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底开始,被告人黄某某帮上家“发哥”(另案处理)在东莞市常平镇贩卖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每月5000元工资,另每卖出1500元毒品获得200元提成。
2019年7月底开始,黄某某共贩卖毒品K粉给吸毒人员区某某70余次,通过微信向区收取毒资合计约11.2万元。9月10日22时许,黄某某在本市常平镇美怡登酒店门口路段,贩以500元的价格贩卖1包K粉给区某某,交易后,二人被民警抓获,民警在区某某身上查获K粉1包(净重0.25克,检验出氯胺酮成分),在黄某某身上查获K粉1包(净重1.66克,检验出氯胺酮成分)。后民警在黄某某位于常平镇下墟沙边街89号的出租屋二楼阳台卫生间内,查获毒品K粉24包(共净重358.27克,检验出氯胺酮成分)和“奶茶”11包(共净重15.48克,检验出亚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MDMA)成分)。
2019年9月8日、9月9日,吸毒人员曾某某帮吸毒人员杨某某向黄某某购买K粉两次,每次以500元的价格向黄购买重约0.5克的K粉。同年9月11日1时许,曾某某帮杨某某向黄某某购买K粉,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曾某某,曾某某再将500元转账给黄某某,此时黄某某已被民警抓获,后黄某某配合民警将曾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材料、毒品等物证,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到案经过等书证,区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及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贩卖毒品氯胺酮100克以上不满500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元妍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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