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黄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94********,壮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崇左市江州区**村**屯**号,现住地为广西崇左市江州区**路**新园。因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3月26日被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日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FG****的小型轿车沿崇左市江州区龙峡山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崇左市江州区龙峡山路水口湖路口前路段时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护栏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驾车离开现场,后经传唤到案。经崇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黄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黄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永丽

检察官助理:游柯钦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现住于广西崇左市江州区**路**新园,联系电话:1345793****。

    2.案卷材料壹卷、光盘肆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及《量刑建议书》壹份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