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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郭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19〕130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74********,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员工,住江苏省丹阳市**小区****单元**。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4月8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赌博于2012年1月1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赌博于2012年2月8日被镇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赌博于2012年6月3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赌博于2013年3月1日被丹阳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赌博于2015年12月17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9月9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17年4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该案被镇江市公安局指定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管辖,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5月24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该案被镇江市公安局指定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管辖,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5月24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该案被镇江市公安局指定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管辖,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5月24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庄**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赌博于2016年1月15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郭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会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2019年12月15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为谋利,在丹阳市丹阳市折柳镇原折柳大酒店一楼开设赌场30余次,提供麻将牌为赌具,供蔡某甲、盛某某、徐某某等人以“二八杠”形式赌博,安排被告人张某某抽头,抽头渔利累计150000元。

二、2017年11月,被告人黄某某、蔡某乙(另案处理)、毛某某(另案处理)为谋利,经事先约定分成后,在导墅镇丽莎寝品厂、导墅镇振业皮件厂赌场内开设赌场12次,提供麻将牌为赌具,供蔡某甲、杨某某、贡某某等人以 “二八杠”形式赌博,抽头渔利129000元。

1.2017年11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蔡某乙、毛某某在丹阳市导墅丽莎寝品厂内,提供麻将牌为赌具供蔡某甲、杨某某、贡某某、郑某某等人以“二八杠”的方式赌博,抽头渔利20000元。

2.2017年11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蔡某乙、毛某某在丹阳市导墅丽莎寝品厂内,提供麻将牌为赌具供蔡某甲、杨某某、贡某某、郑某某等人以“二八杠”方式赌博,抽头渔利10000元。

3.2017年11月上旬的一天下午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蔡某乙、毛某某在丹阳市导墅丽莎寝品厂内,提供麻将牌为赌具供蔡某甲、杨某某、贡某某、郑某某等人以“二八杠”方式赌博,抽头渔利9000元。

4.2017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蔡某乙、毛某某在丹阳市导墅丽莎寝品厂内,提供麻将牌为赌具供蔡某甲、杨某某、贡某某、郑某某等人以“二八杠”方式赌博,抽头渔利20000元。

5.2017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蔡某乙、毛某某在丹阳市导墅丽莎寝品厂内,提供麻将牌为赌具供蔡某甲、杨某某、贡某某、郑某某等人以“二八杠”方式赌博,抽头渔利8000元。

6. 2017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蔡某乙、毛某某在丹阳市导墅丽莎寝品厂内,提供麻将牌为赌具供蔡某甲、杨某某、贡某某、郑某某等人以“二八杠”方式赌博,抽头渔利10000元。

7.2017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蔡某乙、毛某某在丹阳市导墅丽莎寝品厂内,提供麻将牌为赌具供蔡某甲、杨某某、贡某某、郑某某等人以“二八杠”方式赌博,抽头渔利8000元。

8.2017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蔡某乙、毛某某在丹阳市导墅丽莎寝品厂内,提供麻将牌为赌具供蔡某甲、杨某某、贡某某、郑某某等人以“二八杠”方式赌博,抽头渔利10000元。

9.2017年11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蔡某乙、毛某某在丹阳市导墅振业皮件厂内,提供麻将牌为赌具供蔡某甲、杨某某、贡某某、郑某某等人以“二八杠”方式赌博,抽头渔利12000元。

10.2017年11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蔡某乙、毛某某在丹阳市导墅振业皮件厂内,提供麻将牌为赌具供蔡某甲、杨某某、贡某某、郑某某等人以“二八杠”方式赌博,抽头渔利7000元。

11.2017年11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蔡某乙、毛某某在丹阳市导墅丽莎寝品厂内,提供麻将牌为赌具供蔡某甲、杨某某、贡某某、郑某某等人以“二八杠”方式赌博,抽头渔利8000元。

12.2017年11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蔡某乙、毛某某在丹阳市导墅丽莎寝品厂内,提供麻将牌为赌具供蔡某甲、杨某某、贡某某、郑某某等人以“二八杠”方式赌博,抽头渔利7000元。

三、2018 年6 月至10 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为谋利,在丹阳市折柳镇原折柳大酒店、航天绿鹏生态园、王家庄一废弃工厂、马沟村一户村民家中以及夏家村一户村民家中开设赌场20次,提供麻将牌为赌具,供王某某、朱某某、邹某某等人以“二八杠”形式赌博,期间,安排被告人郭某某接送黄某某、记账以及给赌场工作人员分发工资,被告人黄某某提供赌具,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抽头,抽头渔利3020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 2018年06 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丹阳市折柳镇航天绿鹏生态园内,提供麻将牌为赌具供王某某、邹某某、朱某某等人以“二八杠”方式赌博,安排郭某某接送黄某某、记账以及给赌场工作人员分发工资,黄某某提供赌具,张某某负责抽头,抽头渔利15000元。

2. 2018 年06 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丹阳市折柳镇王家庄废弃工厂内,提供麻将牌为赌具供王某某、邹某某、朱某某等人以“二八杠”方式赌博,安排郭某某接送黄某某、记账以及给赌场工作人员分发工资,黄某某提供赌具,张某某负责抽头,抽头渔利15000元。

3. 2018 年07 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丹阳市折柳镇柳北大街原折柳大酒店内,提供麻将牌为赌具供王某某、邹某某、朱某某等人以“二八杠”方式赌博,安排郭某某接送黄某某、记账以及给赌场工作人员分发工资,黄某某提供赌具,张某某负责抽头,抽头渔利20000元。

4. 2018 年07 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丹阳市折柳镇夏家村一村民家中,提供麻将牌为赌具供王某某、邹某某、朱某某等人以“二八杠”方式赌博,安排郭某某接送黄某某、记账以及给赌场工作人员分发工资,黄某某提供赌具,张某某负责抽头,抽头渔利15000元。

5. 2018 年07 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丹阳市折柳镇王家庄废弃工厂内,提供麻将牌为赌具供王某某、邹某某、朱某某等人以“二八杠”方式赌博,安排郭某某接送黄某某、记账以及给赌场工作人员分发工资,黄某某提供赌具,张某某负责抽头,抽头渔利15000元。

6. 2018 年07 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丹阳市折柳镇航天绿鹏生态园内,提供麻将牌为赌具供王某某、邹某某、朱某某等人以“二八杠”方式赌博,安排郭某某接送黄某某、记账以及给赌场工作人员分发工资,黄某某提供赌具,张某某负责抽头,抽头渔利18000元。

7. 2018 年08 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丹阳市折柳镇航天绿鹏生态园内,提供麻将牌为赌具供王某某、邹某某、朱某某等人以“二八杠”方式赌博,安排郭某某接送黄某某、记账以及给赌场工作人员分发工资,黄某某提供赌具,张某某负责抽头,抽头渔利15000元。

8. 2018 年08 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丹阳市折柳镇航天绿鹏生态园内,提供麻将牌为赌具供王某某、邹某某、朱某某等人以“二八杠”方式赌博,安排郭某某接送黄某某、记账以及给赌场工作人员分发工资,黄某某提供赌具,张某某负责抽头,抽头渔利16000元。

9. 2018 年08 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丹阳市折柳镇柳北大街原折柳大酒店内,提供麻将牌为赌具供王某某、邹某某、朱某某等人以“二八杠”方式赌博,安排郭某某接送黄某某、记账以及给赌场工作人员分发工资,黄某某提供赌具,张某某负责抽头,抽头渔利15000元。

10. 2018 年08 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丹阳市折柳镇王家庄废弃工厂内,提供麻将牌为赌具供王某某、邹某某、朱某某等人以“二八杠”方式赌博,安排郭某某接送黄某某、记账以及给赌场工作人员分发工资,黄某某提供赌具,张某某负责抽头,抽头渔利15000元。

11. 2018 年08 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丹阳市折柳镇王家庄废弃工厂内,提供麻将牌为赌具供王某某、邹某某、朱某某等人以“二八杠”方式赌博,安排郭某某接送黄某某、记账以及给赌场工作人员分发工资,黄某某提供赌具,张某某负责抽头,抽头渔利15000元。

12. 2018 年09 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丹阳市折柳镇航天绿鹏生态园内,提供麻将牌为赌具供王某某、邹某某、朱某某等人以“二八杠”方式赌博,安排郭某某接送黄某某、记账以及给赌场工作人员分发工资,黄某某提供赌具,张某某负责抽头,抽头渔利17000元。

13. 2018 年09 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丹阳市折柳镇马沟村一村民家中,提供麻将牌为赌具供王某某、邹某某、朱某某等人以“二八杠”方式赌博,安排郭某某接送黄某某、记账以及给赌场工作人员分发工资,黄某某提供赌具,张某某负责抽头,抽头渔利16000元。

14. 2018 年09 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丹阳市折柳镇柳北大街原折柳大酒店内,提供麻将牌为赌具供王某某、邹某某、朱某某等人以“二八杠”方式赌博,安排郭某某接送黄某某、记账以及给赌场工作人员分发工资,黄某某提供赌具,张某某负责抽头,抽头渔利13000元。

15. 2018 年10 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丹阳市折柳镇王家庄废弃工厂内,提供麻将牌为赌具供王某某、邹某某、蔡某甲等人以“二八杠”方式赌博,安排郭某某接送黄某某、记账以及给赌场工作人员分发工资,黄某某提供赌具,张某某负责抽头,抽头渔利15000元。

16. 2018 年10 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丹阳市折柳镇航天绿鹏生态园内,提供麻将牌为赌具供王某某、邹某某、蔡某甲等人以“二八杠”方式赌博,安排郭某某接送黄某某、记账以及给赌场工作人员分发工资,黄某某提供赌具,张某某负责抽头,抽头渔利13000元。

17. 2018 年10 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丹阳市折柳镇柳北大街原折柳大酒店内,提供麻将牌为赌具供邹某某、蔡某甲等人以“二八杠”方式赌博,安排郭某某接送黄某某、记账以及给赌场工作人员分发工资,黄某某提供赌具,张某某负责抽头,抽头渔利15000元。

18. 2018 年10 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丹阳市折柳镇柳北大街原折柳大酒店内,提供麻将牌为赌具供邹某某、蔡某甲等人以“二八杠”方式赌博,安排郭某某接送黄某某、记账以及给赌场工作人员分发工资,黄某某提供赌具,张某某负责抽头,抽头渔利12000元。

19. 2018 年10 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丹阳市折柳镇王家庄废弃工厂内,提供麻将牌为赌具供邹某某、蔡某甲等人以“二八杠”方式赌博,安排郭某某接送黄某某、记账以及给赌场工作人员分发工资,黄某某提供赌具,张某某负责抽头,抽头渔利15000元。

20. 2018 年10 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丹阳市折柳镇柳北大街原折柳大酒店内,提供麻将牌为赌具供邹某某、蔡某甲等人以“二八杠”方式赌博,安排郭某某接送黄某某、记账以及给赌场工作人员分发工资,黄某某提供赌具,张某某负责抽头,抽头渔利12000元。

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蔡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郭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郭某某、黄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郭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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